赋予法院护卵防锤之权

作者:熊美英博士 / 发表于:2025年10月29日

Empowering Courts to Protect “Eggs” Against “Hammers”
图像:George Hodan, Egg and Hammer (Publicdomainpictures.net)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于1990年正式实施,回应了通过法院审查官员决定的合法性来加强保护公民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呼声。

这种“鸡蛋对锤子”的制度经历了挑战,但——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所述——也在过去十年中取得了进展。这令人鼓舞。然而,有需要披露该制度一个关键方面的更多信息,以加强中国法院的作用,并与关于宣传中国法律发展的新法律所定的目标保持一致。

2015年以来的主要进展

由于中国法院的人事、财务安排很大程度上受其所在地方政府控制,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实施并不容易。

在该制度实施初期,情况尤其艰难。公民和民营企业不愿在法庭上挑战官员的决定,原因包括担心遭到有权有势官员的报复,以及/或者不相信法院能够独立审理这些案件。此外,行政机关往往不重视此类诉讼,甚至在许多法律程序中不派代表参与。

“[…]全国法院过去十年来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83万件。”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数据显示,过去10年取得的进展令人印象深刻。例如,全国法院过去十年来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83万件。此外,为了说明官员越来越愿意积极参与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一些高级官员已出庭参与该类案件的审判。具体来说,例如:湖北省安陆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田文涛于2025年2月再次出庭作证,这是他第六次在涉及行政机关的诉讼案件中出庭参与审判。这些情况确实表明,行政机关对这类诉讼程序更加尊重,让公民能够了解行政机关在公开审判中表达的观点和立场。

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另一组数据,展示了近10年来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正如我在另一篇文章中所解释的那样,中国《行政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在寻求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同时,也请求法院审查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然而,这种审查受到两个限制。首先,只有在中国复杂的法律规则体系中排名较低的“规范性文件”才能通过这种方式接受法院的审查。其次,一旦法院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法院只能 (1) 指出该文件不作为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以及 (2) “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换句话说,法院不能直接撤销该文件。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过去10年,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审查了近3500件规范性文件。目前尚不清楚这些规范性文件中有多少比例被法院认定为不合法,也不清楚法院向制定这些“不合法”文件的机关提出了哪些建议,以及这些文件是否随后被修改或宣布无效。

关于宣传法律进展的新法律

“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是法院保护公民和民营企业的重要举措,使其免受制定超越职权范围[…]的规则的行政机关的影响。”

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是法院保护公民和民营企业的重要举措,使其免受制定超越职权范围或者与上级立法不一致的规则的行政机关的影响。

有关法院如何认定行政诉讼中受到质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以及最终有何结果(包括不合法的文件是否被修改或失效) 的更多信息,将有助于拥有规则制定权的机关避免犯类似的错误。

此外,这些信息将有助于增进公众对中国法律制度的了解,这与将于2025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所规定的“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的目标相一致。

该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院应当发布“典型案例”,并附上解释说明,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阐明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以及行政机对不合法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作出的回应行动的行政诉讼案件,是此类“典型案例”的绝佳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曾这样强调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性:“办理每一起行政案件都要注重从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去判断和把握。”此种强调使得中国司法机关更有必要公开更多有关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信息。


  • 此文章的引用是:熊美英博士,赋予法院护卵防锤之权,丝络谈®,简讯61号,2025年10月29日,https://zh.sinotalks.com/inbrief/court-egg-hammer-china
    此文章的英文原文由Nathan Harpainter编辑。中文版本由作者翻译而成。作者对载于本文章中的信息和意见负责。该等信息和意见并不一定构成或代表丝络谈®的工作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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