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动驾驶汽车、道路安全与责任问题†

(Publicdomainpictures.net)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最近采取了一项前所未有的举措,许可了两款中国汽车制造商生产的L3级车辆——根据中国的等级制度,这些车辆配备了“有条件自动驾驶”功能——在北京和重庆的特定道路上行驶。
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在现实生活中运行,促使了对明确法律规则的需求,以规范因道路安全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责任问题。一起新的指导性案例、一项新的地方性立法以及一套目前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国家标准,都阐明了这一重要议题。
指导性案例271号
“[…],自动驾驶汽车造成危害道路安全的情况,驾驶人的责任(如果有的话)取决于该车的自动化级别。”
如指导性案例271号——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3日发布该具有实际约束力的案例——所示,自动驾驶汽车造成危害道路安全的情况,驾驶人的责任(如果有的话)取决于该车的自动化级别。
指导性案例271号涉及一名醉酒驾驶人王某,他激活了其 L2 级汽车(即配备“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汽车)的驾驶系统,试图让汽车将他送回家。王某车上安装的L2 级驾驶系统通常会在监测到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后提示驾驶人手握方向盘。如果驾驶人在收到提示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握住方向盘,车辆将自动减速并退出驾驶系统。然而,王某安装了一个非法装置来绕过此安全功能。有了这个装置,他的车在他睡在副驾驶座位上时仍然继续行驶。最终,汽车停在了路中央,引起了附近行人的注意。行人发现王某正在睡觉并报警。
为了确定王某的责任,法院首先参考了中国国家标准GB/T 40429-2021,其中解释了六个级别的驾驶自动化:L0级(“应急辅助”)、L1级(“部分驾驶辅助”)、L2级(“组合驾驶辅助”)、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L4级(“高度自动驾驶”)和L5级(“完全自动驾驶”)。由于L0级至L2级系统均为“驾驶辅助”系统,法院指出,王某汽车上安装的L2级系统仅用于辅助驾驶人。即使系统已被激活,王某仍被视为驾驶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最终,由于王某在过去两年内曾因酒后驾驶受到行政处罚,法院认定其犯有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本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关键原则:驾驶人激活汽车辅助驾驶系统后,仍被视为“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地方性立法与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指导性案例271号确立的上述原则,将有助于法院处理未来涉及配备 L0 级、L1 级或 L2 级系统的汽车的案件,所有这些系统都是“驾驶辅助”系统。
“[…]长沙[…]率先通过了一项地方性法规,针对与这些汽车相关的责任问题等内容作出规范。”
对于配备 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L4级(“高度自动驾驶”)和L5级(“完全自动驾驶”)系统的汽车,中国中部湖南省省会长沙——也是中国 29 个 GDP 超过 1 万亿元人民币的城市之一——率先通过了一项地方性法规,针对与这些汽车相关的责任问题等内容作出规范。
《长沙市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条例》于2025年12月发布,并将于2026年4月1日生效。 根据该条例第二条规定,“自动驾驶汽车”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操作的汽车”。这意味着该条例适用于配备L3、L4或L5级系统的汽车——这一点已在媒体采访中得到负责解释该条例重要性的长沙市相关官员的证实。
该条例第二十六条涵盖责任问题。该条规定,当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安全违法行为, 如果违法行为可归因于该汽车的驾驶人或者安全员的责任,则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或者安全员进行处理”。“安全员”一词的定义为“现场监控汽车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随时接管汽车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如果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是由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导致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主体进行处理”。考虑到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方式,这些主体可以包括汽车制造公司和自动驾驶系统算法提供商等。任何一方未能满足汽车所安装的“自动驾驶系统”的安全要求,都将导致该方承担因道路安全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在此背景下,应注意题为《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的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重要性。该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13日。该稿共近60页,其中两个附录内容是:应用于高快速路的L3级ADS(即“Automated Driving System” ;“自动驾驶系统”)功能“附加技术要求”和L4 级ADS功能“附加技术要求”。
在该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的文件中,有关部门强调了这些强制性标准的各项法律依据,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该条规定,任何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会被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该产品。根据具体情节,违法行为可能会引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甚至刑事责任等后果。
所有这些进展都表明,中国汽车制造商以及那些寻求对其投资或与其合作的人应该抓住机会,就上述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例如通过 vehicle@miit.gov.cn),因为一旦这些标准获得通过,任何不遵守这些标准的行为都将产生重大的法律后果。
- 此文章的引用是:熊美英博士,中国自动驾驶汽车、道路安全与责任问题,丝络谈®,丝络谈®简讯,2026年2月25日,https://zh.sinotalks.com/inbrief/autonomous-vehicle-liability。
此文章的英文原文由Nathan Harpainter编辑。中文版本由作者翻译而成。作者对载于本文章中的信息和意见负责。该等信息和意见并不一定构成或代表丝络谈®的工作或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