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如何打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罪行

作者:熊美英博士 / 发表于:2025年12月24日

How China Combats the Crime of “Providing Fake Certification Documents”
图像:Peter Griffin, Scaffolding
(Publicdomainpictures.net)

香港特别行政区已成立了一个由法官担任主席的独立委员会,负责调查大埔宏福苑最近发生的火灾的成因和发生的情由。此次火灾造成该住宅区至少160名居民死亡,近80人受伤。

该委员会被授权调查广泛的问题,包括“有关的楼宇维修工程的施工安全要求、标准、监督和日常维护制度是否足够”,并会于九个月后公布调查结果。然而,已有指控称有人使用来自中国大陆的虚假文件,以图证明火灾烧毁的住宅区所使用的不合格材料是安全的。对此问题的担忧已促使香港当局检查其他住宅区所使用的类似材料。

“过去几年,人们对虚假安全证明文件的担忧促使中国大陆加强了相关措施,通过法律规则和案例来更好地解决此问题。”

过去几年,人们对虚假安全证明文件的担忧促使中国大陆加强了相关措施,通过法律规则和案例来更好地解决此问题。了解这些努力应该会让那些负责处理香港火灾事件的人士知道,他们毫不保留地追究责任的决心与中国大陆当局类似的决心是一致的。

2022年的一个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刑事行为的起诉等职责)联合发布了六个典型案例,以阐明如何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的罪行。

六个典型案例之一涉及江苏省一家具备提供安全评价服务资质的机构。2013年至2018年间,该机构为一家化工企业提供此类服务。该机构共收取了17万元人民币,向这家化工企业出具了四份安全评价报告。这些报告均由该机构人员签署,但他们并未进行合理的现场调研。如果他们进行了这种调研,就会发现这家化工企业将大量硝化废料储存在煤棚和其他不安全的地方。

“2019年初,硝化废料因积热自燃发生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接近20亿元人民币。”

2019年初,硝化废料因积热自燃发生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接近20亿元人民币。

最终,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该机构的主要安全评价人员被判犯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罪行,并由于其自首,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人民币。该机构被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

为了帮助中国其他法院和检察院处理类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如下方式强调了这一典型案例的重要性:

[…]司法机关对于安全评价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行为,在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其行为手段、主观过错程度、对安全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获利情况、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规定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强调后加]

中国《刑法》的一项修正案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故该案判处的刑罚似乎过轻。这表明当时适用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存在局限性。2020年,该条款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版本至今仍然有效。

现行版本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二)[…]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强调后加]

在上述引用的段落中,以粗体字标出的字是通过2020年修正案添加到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这些改变反映了立法者有意强调有必要惩治此前未明确提及的某些类型的虚假证明文件(例如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提供行为。此外,列举三种“特别严重”的情节,并规定可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表明中国立法者决心在适当情况下施加更严厉的惩罚。

对所用关键短语的司法解释

在上述章节引用的段落中,有三个短语被加了下划线。这些短语在一份题为《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司法解释中得到了阐释。该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联合发布,与上述典型案例的发布时间相同。

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解释了何种情形下,“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可以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其中一种情形是证明文件是“故意伪造的”,而另一种情形是证明文件是“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而编制的。第六条还列举了其他情形,并以一句概括性条款结尾:“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形”。

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如果“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安全事故”,则可以认定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除了列举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外,第七条还包含一个兜底条款:“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文件,“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安全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安全事故”,则可以认定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所指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第七条还在此处包含一个兜底条款:“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以上分析表明,中国大陆决心加强法律措施,确保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文件的各方受到与案情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尽管这些法律规定不适用于香港,因为香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拥有其法律制度,但中国大陆在这些事件中向违法者追究责任的决心,应该激励所有参与处理香港火灾事件的各方展现同样的决心,并尽最大努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 此文章的引用是:熊美英博士,中国如何打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罪行,丝络谈®,简讯63号,2025年12月24日,https://zh.sinotalks.com/inbrief/crime-fake-certification-document
    此文章的英文原文由Nathan Harpainter编辑。中文版本由作者翻译而成。作者对载于本文章中的信息和意见负责。该等信息和意见并不一定构成或代表丝络谈®的工作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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