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kTok与中国个人信息新案例†

中国发出绿灯让美国公司拥有TikTok美国业务,这有助于缓解人们对中国公司拥有这个热门短视频平台可能会影响上亿美国用户的个人信息的担忧。这笔交易应该使中国领导人意识到,除非中国展现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承诺,否则其他在海外运营的中国公司也可能面临类似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两起指导性案例,让我们得以一窥中国个人信息相关规则的司法适用情况。更重要的是,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所揭示的,这两起在中国具有事实上约束力的案例仅仅是个开始。
中国关于个人信息的主要规则
2020年5月,中国民法典通过,对原有收养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内容进行了修改、编纂。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共有1260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被归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尽管内容简短,但这些条款为中国后续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例如,其中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一基本原则。此外,“个人信息”的定义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民法典》列举了一些“个人信息”的例子,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和健康信息。
“[…]第十三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
一年多后,即2021年8月,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通过。该法共74条,其中第十三条值得注意,因为它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已取得个人的同意或“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合同必需情形”)等。这些细节与《民法典》相比有所进步,但其实际应用需通过法庭上的考验才变得清晰。
两起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65号和266号,有助于阐明“合同必需情形”的适用。这两起案例均涉及“个人信息处理者”主张其可以处理案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理由是此类处理对于订立或履行相关合同是必须的。指导性案例266号中的处理者成功说服了法院,但指导性案例265号中的处理者失败了,并被责令赔偿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
指导性案例266号涉及一位乘客,他在开通某中国城市公共交通乘车码时,选择使用“先享后付”服务(即允许乘客先乘车后付费的服务)。在开通过程中,该乘客需要通过手机完成多个步骤,包括点击与服务协议链接的“同意协议并开通”等语句。这些协议包括要求乘客提供姓名、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条款。此外,为了使用“先享后付”服务,该乘客需要根据这些协议授权某信用公司从信息提供商处收集额外的个人信息(例如,乘客的交易信息和履约信息),以确定该乘客的信用历史和不支付票价的可能性。该乘客提起诉讼,质疑收集其此类信息。法院判决乘客败诉,理由是收集的所有信息对于履行乘客选择成为一方的“先享后付”服务协议都是必须的。
指导性案例265号展示了法院如何判决个人信息处理者败诉。在该案中,某人起诉一家科技公司侵害其个人信息权,主要诉称该公司未经其同意,通过该公司英语学习网站和两款APP收集了他的手机号码以及其他信息,例如他的职业、学习英语的目的和英语流利程度。该公司依据“合同必需情形”辩称,无需征得该人的同意,因为收集的信息对于公司向该用户提供服务是必需的,即该公司通过其网站和APP向用户推荐合适的学习内容,而用户的学习需求是根据经网站和两个APP收集的用户信息来确定的。
“[…]法院判决该科技公司败诉,因为其收集的信息超出了履行与原告的合同所需的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该科技公司败诉,因为其收集的信息超出了履行与原告的合同所需的范围。为作出这一判决,法院参考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 2021 年 3 月联合发布的一份规范性文件:《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根据该文件,对于“基本功能服务为‘在线辅导、网络课堂等’”的“学习教育类”APP,必要个人信息仅为“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由于本案中的APP即属此类,且原告并未要求除基本功能(即在线辅导、网络课堂等)之外的附加功能服务,因此科技公司应当仅收集原告的手机号码。
在发布上述两起指导性案例以及其他一些也与数据相关的指导性案例的公告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数据描述为“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鉴于数据在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中国司法机关将利用这些指导性案例加强涉数据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这一计划值得欢迎,而其中一项需要改进之处是给予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的人士的赔偿数额。例如,在指导性案例265号中,当事人仅获得2900元人民币(约合400美元)赔偿其支付的律师费和取证费。提高赔偿数额将使中国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更“长牙带刺”——这是展现该国对个人信息保护承诺的关键一步。
- 此文章的引用是:熊美英博士,TikTok与中国个人信息新案例,丝络谈®,简讯60号,2025年10月1日,https://zh.sinotalks.com/inbrief/tiktok-personal-information。
此文章的英文原文由Nathan Harpainter编辑。中文版本由作者翻译而成。作者对载于本文章中的信息和意见负责。该等信息和意见并不一定构成或代表丝络谈®的工作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