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紧急情况与中国对外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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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危机和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占据了新闻头条,而中国《对外贸易法》的两项修订似乎却鲜为人知。这两项修订虽小却意义重大,因为中国如何运用这些新条款将揭示这个贸易强国能否坚持客观标准,从而在全球贸易不确定性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创造更多确定性。
中国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
中国《对外贸易法》的最新版本(“《2025年对外贸易法》”)于2025年12月底通过,并于2026年3月1日生效。新变化之一是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列为该法其中一个目的。
此次修订还在两项条款中添加了一组字。《2025年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现表述如下:
在战时或者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强调后加]
《2025年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在战时或者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强调后加]
“加入‘或者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这一组字,使这两项条款成为中国[…]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的法律依据。”
加入“或者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这一组字,使这两项条款成为中国“在战时或者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对货物、技术进出口和/或国际服务贸易方面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的法律依据。
《2025年对外贸易法》并未对“在战时或者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作出定义。然而,中国(作为第三方)在一起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争端中所提出的论点,让我们得以了解中国可能会对这短语采取的解释方法。该争端涉及用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其载于世贸组织协定的附件中——的该短语应如何解释。
世贸组织与“在战时或者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一条(安全例外)规定:
本协定不得解释为:
(a)[…];或
(b)阻止任何缔约国采取其认为是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要的任何行动:
(i)[…];
(ii)[…];
(iii)[行动是]在战时或者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或
(c)[…]。
[强调后加]
对第二十一条(b)款的解释是《美国——原产地标记要求》的焦点。此争端是关于美国是否有权要求在“中国香港”——其自1995年1月1日起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自1986年4月23日起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员——生产的商品标注原产地为“中国”而非“香港”。美国作出这一要求是由于美国总统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签署了第 13936 号行政命令,该命令声称中国香港缺乏足够的自治以证明其在某些领域(例如原产地标记)得到与中国区别的对待是合理的。
2022年12月,世贸组织为处理此争端而设立的专家组发布了报告。报告中,专家组否定了美国对《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一条(b)款的解释,并最终认定美国违反了该协定关于原产地标记的规定。虽然美国在 2023 年 1 月通知世贸组织其决定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但是自 2019 年 12 月以来,该机构一直缺乏法定人数来审理上诉,故这场争端实际上已经暂停了。
尽管争端已暂停,但专家组对第二十一条(b)款的解释,以及其如何引用中国和其他第三方提供的论点来得出结论,仍然值得密切关注。
在争端中,美国认为应将第二十一条(b)款解读为完全具有“自我判断”性,实质上主张该条款排除世贸组织专家组对被质疑的措施的任何审查。虽然世贸组织专家组同意援引第二十一条(b)款的世贸组织成员可以根据“其认为”这表述来自行判断“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要的任何行动”,但最终认定“其认为” 这表述并不适用于第二十一条(b)款的三个子款。这意味着,子款中规定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以证明援引该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采取的行动是合理的,须由世贸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
由于美国援引第(3)子款——“ [行动是]在战时或者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来证明其原产地标记要求的合理性,专家组专注于“国际关系中的紧急情况” 这表述的解释。最终,专家组认定该表述指的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局势,实际上一种代表着国家间或其他国际关系参与者之间关系破裂或濒临破裂的情况”。专家组进一步指出,相关国际关系的状况可以被概念化为一个连续谱,一端是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友好和平的互动”,另一端是关系“破裂”(例如战争)。专家组认为,“国际关系中的紧急情况”更接近于该连续谱的后一端。
“因此,美国对中国香港实施的原产地标记要求缺乏合理性。”
将上述解释应用于本案争议,专家组得出结论,指出虽然有证据表明美国和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香港的人权状况表示关切,但“该情况尚未升级到构成国际关系中紧急情况所需的严重程度”。因此,美国对中国香港实施的原产地标记要求缺乏合理性。
中国与“在战时或者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
阅读中国提交、用于协助世贸组织专家组就此争端作出结论的论据后会发现,中国对第二十一条(b)款的解释方法与专家组的解释方法基本一致。具体而言,中国认为:
美国对第二十一条(b)款所建议的解释完全没有依据[…]。第二十一条(b)款各子款的适用性[…]是一个客观问题,需要由专家组决定。
[…]此外,对第二十一条(b)款的解释若使该条款(包括其子款)完全具有自我判断性,这将会严重破坏多边贸易体系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
[…]作为援引积极抗辩的一方,美国有责任证明第二十一条(b)款适用于该受争议措施。[…美国]完全未能履行此责任为其积极抗辩确立初步证据。
[强调后加]
中国支持以客观的方式解释第二十一条(b)款的各项子款——如上所述,其中一项子款包含“在战时或者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而其正是《2025年对外贸易法》中所使用的措辞——这一点值得欢迎。同样值得欢迎的是,中国强烈认为,寻求采取“必要”措施的国家负有证明此类措施必要性的举证责任。
据此推理,如果中国能够采纳一套客观标准来帮助解释《2025年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二款中使用的“在战时或者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这一短语,并提出明确的事实来证明其有必要采取这两条过于宽泛的条款所授权的必要措施,那么即使基于国际公认规则的全球贸易体系似乎正在逐渐衰弱,中国仍能帮助维护一个以规则为本的贸易体系。
- 此文章的引用是:丝络谈®编辑委员会,战争、紧急情况与中国对外贸易法,丝络谈®,丝络速递™,2026年3月11日,https://zh.sinotalks.com/sinoexpress/war-emergency-china-trad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