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工智能与行政协议

作者:熊美英博士  / 发表于:2025年11月26日

Arbitrati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s
图像:Gerd Altmann, Synergy of AI and SEO
(Publicdomainpictures.net)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的开创性指引,将考验该组织采取适当措施的能力,以确保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相信,人工智能辅助的仲裁可以在不损害准确性、保密性和公平性的前提下,提供高效的结果。

鉴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可能处理由特殊类型的行政协议所引起的争议,该考验将变得复杂。这类协议具备为双方——例如,一方是地方政府,另一方是私人主体——建立“行政”和“民事”关系的性质,而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此性质使此类协议引起的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由于政府可能会参与人工智能辅助的仲裁,这给那些渴望在争端解决中更广泛地使用人工智能的人士带来了难题。

行政协议

中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授权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某些诉讼,其中包括诉称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等协议。这是私人主体追究行政机关责任并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基础。

然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具体适用范围并不清晰。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以提供一些指导。该司法解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第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所指的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第二条继而规定中国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该条所列的行政协议而提起的诉讼。所列的最后一项是“其他行政协议”这一概括性的表述。由于此清单涵盖范围极广以及第一条中使用的宽泛措辞,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为私人主体提供通过诉讼寻求救济的机会。

行政协议与仲裁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内容,表达了最高人民法院是倾向于让法院而非其他争议解决机制来处理某些类型行政协议所引起的争议。该条规定,行政协议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的,审理争议的中国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请示时,表示这种倾向于诉讼而非仲裁的做法是有限制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请示时,表示这种倾向于诉讼而非仲裁的做法是有限制的。当时,该重庆法院正在就一份行政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向最高人民法院寻求指示。

事件起因是重庆某区政府与一家科技公司签署了一份“投资协议”。协议约定,该公司在该区投资一个3D激光测量项目,区政府则提供包括补贴在内的各项支持。科技公司违反了协议,区政府要求其退还补贴并支付赔偿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关键问题是,投资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应依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的答案是否定的,认为由于该投资协议“具有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双重属性”,且关于科技公司返还补贴款和支付补偿金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因此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人工智能与行政协议立法

“目前探讨制定行政协议立法的可能性的研究正在进行中,预计不久的将来,当局将会公布有关这些协议的更多细节[…]以供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较为简短。目前探讨制定行政协议立法的可能性的研究正在进行中,预计不久的将来,当局将会公布有关这些协议的更多细节,特别是如何确定行政协议也构成“民事关系”的标准,以供讨论。

需要注意的是,10月下旬,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顶尖高校的一批专家学者,就行政协议立法的潜在内容进行了交流。与会人士强调,确定适用于“复杂的公私合作”的法律,不应受合同名称的影响,而应根据争议的性质来决定,即争议是涉及“财产性的权益关系”还是“公权力的合法行使”。如果是前者,争议可以通过仲裁甚至调解解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7月发布的《关于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指引(试行)》中并未提及行政协议。然而,该指引提供了有关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潜在风险的有用信息。鉴于政府和私人主体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具备“民事”性质的行政协议所产生的争议,是否也应鼓励他们在仲裁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

尽管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的指引,人工智能技术只能用于辅助处理不太重要的任务,包括法律检索、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分析,以及交叉盘问问题的起草,但是政府机构有可能参与人工智能辅助的仲裁,这无疑会给此类仲裁增添新的复杂性。例如,私人主体一方如何确保政府方用于准备行政协议纠纷论据的人工智能系统不会被赋予只有政府才能获取的数据,从而可能使私人主体一方处于信息劣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或许可以要求双方都使用由独立机构(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运行的同一人工智能系统。然而,将涉及这些争端的政府数据输入此类人工智能系统可能会引发人们对未经授权的数据转移和公开披露的担忧,因为这些数据可能非常敏感。

所有这些复杂性表明,明智的做法是,在主管人工智能辅助仲裁和行政协议发展的专家能够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以平衡所有利益并解决相关问题之前,应避免在涉及行政协议的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


  • 此文章的引用是:熊美英博士,仲裁、人工智能与行政协议,丝络谈®,简讯62号,2025年11月26日,https://zh.sinotalks.com/inbrief/ai-arbitration-administrative-agreement
    此文章的英文原文由Nathan Harpainter编辑。中文版本由作者翻译而成。作者对载于本文章中的信息和意见负责。该等信息和意见并不一定构成或代表丝络谈®的工作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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