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创新与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迟延履行

作者:熊美英博士 / 发表于:2026年6月24日

China’s Innovations & Delayed Performance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图像:Okan Çalışkan, Law and Justice Concept;
Peter Griffin, Money
(Publicdomainpictures.net)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责令技术秘密侵权方向权利人赔偿近6.4亿元人民币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最近被选为指导性案例。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例中确立的指导原则,重点并非这一数额巨大的赔偿金。这些指导原则主要涉及:(1) 在何种情形下,被诉侵权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被诉侵权行为从未发生;以及 (2) 若侵权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其须支付的额外赔偿金。该指导性案例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五年计划的实施具有重要含义。

里程碑式的判决

202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统称为“吉利”)诉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统称为“威马汽车”)一案作出里程碑式的判决。

“这是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判决的最高赔偿金额。”

吉利诉称威马汽车大规模侵害其技术秘密。近40名产品管理和技术人员从吉利离职加入威马汽车,同时带走了吉利的专有技术。他们将这些技术应用于威马汽车的电动汽车中,甚至试图申请相关专利。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威马汽车败诉,并责令其向吉利赔偿近9000万美元。这是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判决的最高赔偿金额。

尽管案情复杂,最高人民法院仍能采用一种创新的方法来计算赔偿金额,其中近三分之二属于惩罚性赔偿。这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心:既要惩处威马汽车的大规模侵权行为,又要震慑其他潜在侵权者,防止其从事类似侵权活动。关于该法院赔偿计算方式的详细说明,请参阅韩霖森(Nathan Harpainter)、赵炜合著的文章:《商业秘密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中国里程碑式的案件与美国经验》

2024年9月,即该里程碑式判决作出仅数月后,该案便被选为典型案例,该案例高度评价最高人民法院打击不正当竞争的坚定决心。

指导性案例273号

2026年2月,上述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被进一步选定为指导性案例273号。该案例被列为旨在“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而发布的数件指导性案例之一。

鉴于指导性案例在中国属于事实上具有约束力的先例——而典型案例虽具有一定意义,却不具备此种效力(参见此处说明——预计未来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273号类似的案件时,将明确参照该案例所确立的指导原则。

指导性案例273号确立的两项关键指导原则应当备受注意。第一项关键指导原则针对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由寻求救济的一方(即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确立了例外,将举证责任从主张侵权的原告转移到了被诉侵权的被告身上。该例外表述如下:

被诉侵权人招揽其他企业人才,形成获取该企业技术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并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该企业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强调后加]

“若威马汽车未能按时履行此项义务,则须就迟延履行按每日1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指导性案例273号确立的第二项关键指导原则,中国法院在责令侵权人履行停止侵权的特定义务时,亦可要求侵权人若迟延履行该等义务便必须支付额外的款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该额外款项的计算方式可包括如按日、月计算或设定为一次性固定金额等。在《吉利诉威马汽车》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判令威马汽车除向吉利支付近6.4亿元人民币的侵权赔偿金外,还须履行多项义务。这些义务包括:自本案判决送达后30日内,将判决书通知那些从吉利离职加入威马汽车的人员,并要求每位此类人员签署保守吉利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若威马汽车未能按时履行此项义务,则须就迟延履行按每日1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支付费用。

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含义

202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实施方案》”),确立了到2030年,持续完善中国审判体系以满足“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求的目标。

该实施方案强调,需“加强科技创新保护,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通过的方法包括公正高效地审理涉及生物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等关键核心技术及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纠纷。该实施方案还强调,需“加大对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具体措施包括“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以及“严惩恶意侵权、重复侵权”。

指导性案例273号确立的上述两项关键指导原则——即在特定情形下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诉侵权人,以及对迟延履行判决书所定义务予以惩戒——将有助于满足《实施方案》提出的上述两方面需求,从而推动中国向建成“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迈进。


  • 此文章的英文原文由Nathan Harpainter编辑。中文版本由作者翻译而成。作者对载于本文章中的信息和意见负责。该等信息和意见并不一定构成或代表丝络谈®的工作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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