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人民防空的新举措†

作者:丝络谈®编辑委员会 / 发表于:2026年10月14日

China’s New Measures on Civil Air Defense
图像:Flash Alexander, Phantom 3 Drone
(Publicdomainpictures.net)

正值台湾东海岸前所未见地出现了中国民兵船只之际,中国当局作出一系列规管变化,这显示其正加紧准备应对潜在的冲突。在国家层面,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的新措施。这些措施将于11月1日生效,即《国防动员法》重大修订案正式实施一个月后。在地方层面,上海等主要城市及不同省份的十余个部门也发布了各自的措施,旨在加强当地人民防空体系。

习近平主席应该欢迎这些进展,因为早在十年前,他就强调了建立强大人民防空体系的必要性。然而,对于那些寻求和平与稳定迹象的外国投资者而言,这些事态发展可能会被以不同的眼光看待——尤其是因为根据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一旦中国实施国防动员,这些在华外资便面临被征收的风险(见《外商投资与中国的国防动员》)。

“然而,对于那些寻求和平与稳定迹象的外国投资者而言,这些事态发展可能会被以不同的眼光看待[…]。”

领导人过去针对人民防空的发言

2016年5月,在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上,习近平主席强调必须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的原则,并指出要履行此使命:战时使用防空设施进行防空、平时利用其提供服务及应急支援。

在同一场会议上,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进一步阐述了相关细节,以加深人们对习主席这一构想的理解。他将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形容为构筑一道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捍卫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下长城”,并强调有必要打造一个能平战两用的“相互连接、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鉴于建设和维护此相连空间需要大量资源,李总理鼓励采用多种融资机制,让社会各方主体参与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经营和管理。

近期出台的国家级措施

2026年3月——即习主席发表上述讲话十年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将在年内制定关于人民防空设施的新措施。该公告发布之际,正值中国国家立法机关着手起草《国防动员法》修订草案;该草案于2026年5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法律于2026年8月获得通过。

在这些涉及国防的规管变化背景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6年9月发布《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取代25年前发布的一套类似规定。该《办法》明确的目的包括:“提升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水平”、“规范[其]维护管理”,以及“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在这些涉及国防的规管变化背景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6年9月发布[…]。”

根据该《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分为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前者是指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权利人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

《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还明确了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各种经费筹措方式。与李总理关于融资机制的讲话的精神一致,《办法》第八条提出,鼓励各地为人民防空工程探索建立维护基金制度和采取商业保险。

地方层面采取的措施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仅由25条简短的条款构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地方主管部门可依据该《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预计未来几个月内将出台一系列此类地方性规条,从而将中国针对潜在冲突的准备水平提升至新高度。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早些时候,十多个地区已着手出台各自关于人民防空的规管变化,这表明它们对中国日益重视国防建设作出了迅速响应。这些已出台相关规管变化的地区包括黑龙江、江西和山东等省份,以及上海、深圳和武汉等主要城市。

过去一年间,中国在人民防空领域作出的许多规管变化,体现了其致力于在全国范围内筑牢“地下长城”的决心。这情况以及此前台湾东海岸前所未见地出现了中国民兵船只,应促使外国投资者认真考虑制定应急预案,以期保护在华投资,免受潜在征收、由不断变化且不确定的局势所引发的资产贬值之虞。


相关文章

Foreign Investment and China’s Mobilization for National Defense
外商投资与中国的国防动员

联系我们